2007年3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废旧轮胎翻新 为钱丧了良心
夏春新 周学军

  这几天,说起自己将废汽车轮胎翻新后出售,被罚款55000元的事,江山市张村乡的赵某一脸悔意。
  赵某和朋友陈某在江山虎山街道溪东停车场合开汽车修理店。得知在杭州做汽车轮胎生意的郑某欲低价出售一批报废的汽车轮胎,赵某、陈某商量后决定“下单”。他们花了20多万元,3次从郑某等人处购进废弃的“朝阳”牌汽车轮胎几千只,准备翻新后卖。
  轮胎拉回来后,赵某、陈某挑选了317只,其余的以每只5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公司。两人用工具将废轮胎上的“废品”字样清除掉,经过修补处理后,对外说这是新出厂的“朝阳”牌次品胎,每只比正品胎要便宜1000多元。最后,以每只900元左右的价格,把43只翻新胎售给了几个承包工程的老板,得赃款37800元。这些所谓新胎被用在工地运输车上。
  江山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举报后,查封了赵某、陈某尚未售出的废胎,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.5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  有关人士指出,旧胎或废胎经过翻新后当成新胎使用,在行车中极易发生爆胎,引发车辆事故,危及车内人员。